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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干预合同形式之正当性论证
引用本文:彭赛红.国家干预合同形式之正当性论证[J].江西社会科学,2007(10):219-222.
作者姓名:彭赛红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    要:在合同自由的大前提下,部分合同形式的要式主义是国家干预合同形式的体现。这一干预的正当性可从三方面得到论证: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理论为干预提供了合理性说明,现代社会背景下合同法理念的转变为干预提供了必要性说明,原则与标准的设定为干预提供了可行性说明。

关 键 词:合同形式  国家干预  正当性
文章编号:1004-518X(2007)10-02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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