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干预合同形式之正当性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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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彭赛红.国家干预合同形式之正当性论证[J].江西社会科学,2007(10):219-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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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赛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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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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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合同自由的大前提下,部分合同形式的要式主义是国家干预合同形式的体现。这一干预的正当性可从三方面得到论证: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理论为干预提供了合理性说明,现代社会背景下合同法理念的转变为干预提供了必要性说明,原则与标准的设定为干预提供了可行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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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同形式 国家干预 正当性 |
文章编号: | 1004-518X(2007)10-021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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