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安警务侵权的民法援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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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建文.论公安警务侵权的民法援救[J].社会科学家,2008(1):76-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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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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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湖北,武汉,43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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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英美法系的国家,国家赔偿责任本身就是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在大陆法系国家,虽然行政法与民事法不同.是单独成体系的法律制度,但国家赔偿责任仍然是按照民事赔偿责任进行的.目前侵害公民利益的大多行为是非警务活动以警务活动的表征出现,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绝少能得到公正的处理.因此,界定警务行为与非警务行为便成了适用国家赔偿和一般民事赔偿的分水岭,要严格警务行为的标准,相对合理地确定警务行为的边际.对确属誓务行为者依国家赔偿法的法则解决.非警务行为者依民法的法则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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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安 侵权 援救 公安警务 侵权 民法 法则 国家赔偿法 行为者 相对合理 标准 分水岭 民事赔偿 警务行为 界定 处理 合法权益 相对人 损害 表征 非警务活动 公民利益 侵害 |
文章编号: | 1002-3240(2008)01-0076-04 |
修稿时间: | 2007年12月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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