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跟单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条件 |
| |
引用本文: | 张海燕.实施跟单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条件[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6(2):33-35. |
| |
作者姓名: | 张海燕 |
| |
作者单位: | 浙江师范大学法政经济学院,浙江金华,321004 |
| |
摘 要: | 本文就当前国际经济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出现的欺诈风险,阐述了防范措施——“欺诈例外”的适用条件,指出银行应如何适用“欺诈例外”.首先,银行有权主动启用“欺诈例外”,而法院不能主动运用“欺诈例外”;其次,卖方已经接受开证行开立的跟单信用证;再则,卖方已向银行提示不符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最后,“欺诈例外”必须在有足够证据证明当事人有欺诈行为的前提下应用.
|
关 键 词: | 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 欺诈例外 |
文章编号: | 1001-5035(2001)02-0033-03 |
修稿时间: | 2000年11月20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