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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跟单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条件
引用本文:张海燕.实施跟单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条件[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6(2):33-35.
作者姓名:张海燕
作者单位:浙江师范大学法政经济学院,浙江金华,321004
摘    要:本文就当前国际经济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出现的欺诈风险,阐述了防范措施——“欺诈例外”的适用条件,指出银行应如何适用“欺诈例外”.首先,银行有权主动启用“欺诈例外”,而法院不能主动运用“欺诈例外”;其次,卖方已经接受开证行开立的跟单信用证;再则,卖方已向银行提示不符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最后,“欺诈例外”必须在有足够证据证明当事人有欺诈行为的前提下应用.

关 键 词: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  欺诈例外
文章编号:1001-5035(2001)02-0033-03
修稿时间:2000年11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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