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发展权的本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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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汪习根.论发展权的本质[J].社会科学战线,199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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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汪习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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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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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发展权作为所有个人和全体人类应该享有的自主促进其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全面发展并享受这一发展成果的人权,最初是由塞内加尔第一任最高法院院长,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委员凯巴·姆巴耶于1970年正式提出的。这一概念的提出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长期以来,不合理和不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严重束缚着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发展,改变旧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独立地选择自己的发展道路,提高发展中国家人民的生活水平已成为时代的呼声;与此同时,发展问题作为一个全球性难题,也引起了国际学术界的重视,“新发展哲学”、“国际发展新环境”、“国际经济新秩序”、“发展国际法”等一系列概念和课题相继出现。正是在这一背景和理论前提下,发展权概念得以产生并逐步从一个人权概念演变为一种人权规范和人权制度,集中地记载在1979年11月23日联大通过的《关于发展权的决议》和1986年12月4日联大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之中。至此,发展权作为新一代人权被正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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