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职业介绍机构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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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无[,,].关于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职业介绍机构的通知[J].劳动理论与实践,2006(1):4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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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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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商务部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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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4年10月27日和10月29日,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以下简称CEPA),并于2005年1月1日实施。为贯彻实施CEPA,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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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职业介绍机构 服务提供者 内地 澳门 香港 独资 允许 补充协议 经贸关系 CEP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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