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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持有型犯罪
引用本文:殷玉才,李清伟.浅论持有型犯罪[J].宁夏社会科学,1999(4).
作者姓名:殷玉才  李清伟
作者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
摘    要:持有是不同于作为和不作为的第三种行为方式。持有型犯罪是指行为人掌握、控制国家法律规定禁止持有的特定物品,触犯刑法,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持有型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在认定某一持有型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时,应以刑法分则的规定为标准。只要法律规定的持有条件的状态一经存在,即构成持有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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