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无过错承担血液不合格责任的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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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叶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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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100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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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侵权责任法》第59条课以医疗机构就不合格血液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血液不是《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医疗机构不是血液的销售者,其本旨在于提供专业化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无过错承担血液不合格责任不符合无过错责任的立法本旨。我国应将医疗机构对不合格血液的责任限定为过错责任,医疗机构可能因为诊疗义务和组织性义务的违反而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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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医疗机构 无过错责任 医疗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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