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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功能的异化与刑事上诉制度
引用本文:王超.法院功能的异化与刑事上诉制度[J].江海学刊,2007(2):145-149.
作者姓名:王超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摘    要:法院参与刑事诉讼的重要目的在于以中立的身份发挥定纷止争的功能,并在需要的时候通过刑事上诉程序发挥法律解释、司法造法、司法决策等功能。只有在法官中立、控审分离的情况下,刑事被告人才有可能在上诉制度中获得应有的救济。但在中国,司法权被异化为惩罚犯罪的一种工具,刑事诉讼的本质就是公检法三机关代表国家惩罚犯罪的一种专门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刑事上诉制度不是发挥救济的功能,而是起到了补充惩罚犯罪的功能。我国刑事上诉制度的完善在逻辑上需要实现裁判权的回归。但在司法工具论语境中,要想恢复法院的本来面目,剔除一些强加在法院头上的本来与司法裁判不相匹配的功能,使法院从惩罚犯罪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并非易事。

关 键 词:法院功能  裁判权  刑事上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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