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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督法》的立法完善
引用本文:刘小冰,张琳.论《监督法》的立法完善[J].南京社会科学,2012(12):79-85.
作者姓名:刘小冰  张琳
作者单位:1. 南京工业大学法律与行政学院 南京211816
2. 南京工业大学土木工程学院 南京211816
基金项目:江苏省法学会课题“《监督法》立法后评估报告”(SFH2011B0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监督法》的实施使我国监督法治生态发生了积极变化,但并没有完全实现其立法期待.因此,需要从立法的角度思考《监督法》的完善.一是增设“法律责任”的专门规定,对监督对象与监督主体法律责任的适用条件及其责任形式作出“直接且明确”的规定.二是完善监督公开的制度设计,实现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以主动公开为原则以申请公开为例外、以实时公开为原则以事后公开为例外、以实质公开为原则以形式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三是创设观审制等新的监督制度.

关 键 词:监督法  立法完善  法律责任  监督公开  观审制

On the Legislative Improvement of the Supervision Law
Liu Xiaobing , Zhang Lin.On the Legislative Improvement of the Supervision Law[J].Social Sciences in Nanjing,2012(12):79-85.
Authors:Liu Xiaobing  Zhang Lin
Institution:Liu Xiaobing & Zhang Li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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