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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见“物”的物权法——物权法的裁判法性质及其专业化与纯粹化
引用本文:翟新辉.不见“物”的物权法——物权法的裁判法性质及其专业化与纯粹化[J].学术交流,2012(12):59-64.
作者姓名:翟新辉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
摘    要:物权法定义了"物"这一概念,但通篇却不见"物"这一民法术语,而代以"动产与不动产",体现了物权法立法过程中"通俗化"或"大众化"与"专业化"或"职业化"的观念纠结。物权法的裁判法特质,决定了其相关规则根植于社会生活,立法活动系发现这些规则,为市民社会提供裁判规则,不能为了"通俗"而去专业化。为法律适用方便,应纯粹化,尽量减少不具可诉性或不具可司法性的重复的公法规范。

关 键 词:物权法  裁判法特质  立法的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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