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见“物”的物权法——物权法的裁判法性质及其专业化与纯粹化 |
| |
引用本文: | 翟新辉.不见“物”的物权法——物权法的裁判法性质及其专业化与纯粹化[J].学术交流,2012(12):59-64. |
| |
作者姓名: | 翟新辉 |
| |
作者单位: | 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 |
| |
摘 要: | 物权法定义了"物"这一概念,但通篇却不见"物"这一民法术语,而代以"动产与不动产",体现了物权法立法过程中"通俗化"或"大众化"与"专业化"或"职业化"的观念纠结。物权法的裁判法特质,决定了其相关规则根植于社会生活,立法活动系发现这些规则,为市民社会提供裁判规则,不能为了"通俗"而去专业化。为法律适用方便,应纯粹化,尽量减少不具可诉性或不具可司法性的重复的公法规范。
|
关 键 词: | 物权法 裁判法特质 立法的体系化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