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界定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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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彭程.论我国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界定问题[J].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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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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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师范大学 湖南长沙410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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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洗钱犯罪虽然是一种单独的犯罪,但它是有组织犯罪的派生物,既然是派生物,就得溯其根源--洗钱罪的对象,即其上游犯罪的范围。目前,我国刑法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随着洗钱犯罪的日益猖獗,这一规定受到了较多的质疑。仅这四种类型的犯罪所涵盖的内容就存在歧义,是否应该进一步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围也成为争论的焦点。对此,本文拟从如何界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所涵盖的内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围应否扩大以及扩大的程度,来探讨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界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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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洗钱 上游犯罪 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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