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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作为物的法律本质
引用本文:高利红.动物作为物的法律本质[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8(1):56-59.
作者姓名:高利红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4
摘    要:动物是所有权的客体而非主体,对所有权的承认包含着对于主体支配物之状态的一种价值判断.只有通过对物的占有和所有,主体的人格才得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动物作为所有权的客体,其本质就是被主体控制、支配的对象,对动物从占有到所有的法律变迁,就是将动物作为人的手段在法律上的承认和强化.

关 键 词:动物  主体  客体
文章编号:1001-8204(2005)01-0056-04
修稿时间:200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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