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作为物的法律本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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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利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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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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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动物是所有权的客体而非主体,对所有权的承认包含着对于主体支配物之状态的一种价值判断.只有通过对物的占有和所有,主体的人格才得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动物作为所有权的客体,其本质就是被主体控制、支配的对象,对动物从占有到所有的法律变迁,就是将动物作为人的手段在法律上的承认和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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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动物 主体 客体 |
文章编号: | 1001-8204(2005)01-0056-04 |
修稿时间: | 2004-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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