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障视域下《民法典》赡养义务体系化之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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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何丽新,陈昊泽.养老保障视域下《民法典》赡养义务体系化之论[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1):164-1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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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丽新 陈昊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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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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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法典》使赡养义务体系化,但相关解释论的缺失影响了赡养义务功能的实现。为此,需要根植法律体系、立足社会现实,构建赡养义务体系解释论。以生存保障功能为起点,经由实践演进、理论沿革与条文修改,总则性赡养义务条款发展出全面性内涵。将赡养理解为全面性赡养,是《民法典》赡养义务实质体系化的基础。以合理性与可行性为考量,需要界分法律性赡养与道德性赡养,且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强制性赡养义务应被限制为物质性赡养。而在以被赡养人为中心的理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义务虽属次生补位性质的义务,但其履行基准不宜与子女赡养义务有所区分。有关丧偶儿媳、女婿赡养义务的条款属于权利取得条款,具有激励性、倡导性作用,其伦理基础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形成的家庭性、道德性关系,因而其要件不宜限定为物质性要素,而应综合考虑物质性赡养、精神性赡养、照料、保护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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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法典 赡养义务 养老保障 人口老龄化 体系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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