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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上的平等观和权利观
引用本文:文海兴,王晓光.论民法上的平等观和权利观[J].中州学刊,1992(6).
作者姓名:文海兴  王晓光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文海兴),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王晓光)
摘    要:平等观和权利观是民法最基本的精神,而人格平等和权利本位是民法最基本的性格,前者和后者关系极为密切,它们象一只“看不见的手”在影响着民法的发展。探讨民法上的平等观和权利观,有助于对民法文化的深层研究,而对民法上平等观和权利观的研究,又离不开对人格平等和权利本位的研究。笔者不揣浅陋,略陈管见。 平等观和权利观是商品经济活动最一般条件在民法上的抽象 为什么新中国成立后四十多年的时间,一直没有一部民法典?为什么苏联民法典一直不能发挥她应有的作用?根本的一点就在于没有发达的商品经济。“从民法的历史发展来看,尽管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国度和同一国度的不同阶段,民法的调整范围不太相同,但是民法都是适应商品经济的需要产生的,并且都是以社会商品关系作为主要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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