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论设区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的制定——以江西省抚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起草为例
作者姓名:谢青霞  赵程
作者单位:东华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摘    要:
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区或试验区制定《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具有先行先试立法的性质,既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保障,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任务之一。2015年立法法修改,设区市获得立法权,使这一任务更具可行性。《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是地方生态文明建设的“小宪法”,条文宜粗不宜细,在其制定过程中应对生态文明概念有全面把握,注意与环境保护立法的区分。其框架体系应包括总则、生态规划、生态环境、生态经济、生态文化、制度建设与保障和法律责任几个部分。

关 键 词:生态文明  地方立法  设区市  江西抚州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