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设区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的制定——以江西省抚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起草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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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青霞 赵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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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华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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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 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区或试验区制定《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具有先行先试立法的性质,既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保障,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任务之一。2015年立法法修改,设区市获得立法权,使这一任务更具可行性。《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是地方生态文明建设的“小宪法”,条文宜粗不宜细,在其制定过程中应对生态文明概念有全面把握,注意与环境保护立法的区分。其框架体系应包括总则、生态规划、生态环境、生态经济、生态文化、制度建设与保障和法律责任几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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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生态文明 地方立法 设区市 江西抚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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