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道德义务性质”赠与的类型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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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巍,张丽燕.《民法典》中“道德义务性质”赠与的类型化[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5):38-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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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巍 张丽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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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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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无偿+诺成+非要式”的契约模式下,“道德义务性质”赠与排除任意撤销权的理论正当性可以得到证成。实务中“道德义务性质”赠与纠纷可类型化为四种,应分别予以处理。离婚协议中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赠与条款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夫妻间赠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父母对成年子女的赠与原则上不具有“道德义务性质”,但促进成年子女婚姻关系缔结的赠与除外;其他亲属间赠与,仅近亲属及长期共同生活的其他亲属间的“扶助”性赠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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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道德义务 赠与合同 任意撤销权 类型化 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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