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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处理行政征收纠纷中的职能检视及重新定位
引用本文:于东辉.法院在处理行政征收纠纷中的职能检视及重新定位[J].领导科学,2018(2).
作者姓名:于东辉
作者单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以土地和房屋为对象的行政征收,涉及的利益主体多元,导致的利益冲突激烈,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突出。从法律规定来看,法院在处理行政征收纠纷中具有三项职能,即纠纷解决、权利救济和公权制约。但现实中,司法权力相对弱小,地方政府往往把法院看作一个职能部门,但宪法和法律又赋予法院主持正义、中立裁判的职责。于是,在行政征收中,法院身处尴尬境地。为此,需要对法院职能重新检视与定位,应该强化法院司法本位职能的第一性作用,调整越位的国家治理职能,分层次定位法院在处理行政征收纠纷中的职能,即第一层次为纠纷解决,第二层次为权利救济、公权制约,第三层次为保障政策实施、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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