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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界定程序及其争论
引用本文:欧阳君君,杨国永.台湾地区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界定程序及其争论[J].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4(6):77-82.
作者姓名:欧阳君君  杨国永
作者单位:1. 扬州大学 商学院,江苏 扬州,225127
2. 福建农林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福州,350002
基金项目: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我国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研究”(2012JDXM019);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促进农村住房可持续消费的公共政策研究”(2011 B049);扬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农村土地征收中的利益衡量机制研究”
摘    要:经过持续的修法与改革,我国台湾地区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界定程序不断完善,但依旧存在不少争议。具体表现为土地使用计划中公众缺乏实质性参与,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陈述意见权保护不周;事业认定机制不完善,即事业认定主体与需用土地人有角色合一之嫌疑,以及事业认定程序的规定过于简陋;法院在土地征收纠纷案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实践证明法院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中的贡献十分有限。大陆地区的土地(管理)制度与台湾地区虽然存在差别,但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界定程序却呈现较大的相似性,其中存在的问题也较为类似且更加突出。为此,大陆地区应以行政过程论为基础建构公共利益界定程序,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制度与发挥法院的司法救济功能;改革征收程序,保护被征地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完善事业认定程序、改革土地审批程序。

关 键 词:台湾地区  土地征收  公共利益  界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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