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问题保险公司实施监管干预的缺陷及完善——美国NAIC的经验与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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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熊进光.我国对问题保险公司实施监管干预的缺陷及完善——美国NAIC的经验与启示[J].江西社会科学,20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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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熊进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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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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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金融衍生品侵权的法律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0BFX063);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公共政策问题研究”(项目编号:09SFB502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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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美国NAIC为各州保险监管机构制定了从低度介入、监管干预、接管到重整、清算解散的问题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一系列法律文件,其监管干预具有主动性、专业性以及行政监管与司法控制的共治性等特点。我国对问题保险公司的监管表现出监管手段单一、监管过程信息披露不充分等缺陷,应进一步完善实施监管干预的相关立法和配套措施、强化监管机构的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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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问题保险公司 监管干预 保险公司 监管信息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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