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林地地役权制度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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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锴,徐凌.论我国林地地役权制度的完善[J].江西社会科学,2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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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锴 徐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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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理工大学,江西赣州,34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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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江西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招标项目(赣教社政字[2008]5号); 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资助课题“物权法的实施与自然资源使用权相关问题研究”的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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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向公众提供良好的生存与发展环境并为此保育森林资源是国家的责任,除非另有约定,单个的公民或企业只负担不损害环境的消极义务。森林资源是保证生态环境良好的基本条件,无论是经济形态的森林资源还是生态形态的森林资源,国家均负有保育的责任。林地地役权制度通过国家与林业经营者订立林地地役权合同设立林地地役权,具有保证森林资源数量、确保森林资源质量、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科学性的意义,有利于国家森林资源保育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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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林地地役权制度 森林资源保育 国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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