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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精神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制度的完善
引用本文:伍浩鹏.浅议精神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制度的完善[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9(2):200-203.
作者姓名:伍浩鹏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83
摘    要:作者分析了精神损害赔偿举证责任问题的现状,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受害者在事实上存在着举证困难的问题,如果局限于传统的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原则,作为受害方可能无法进行有效的举证。因此,应当对精神损害赔偿举证责任问题作出特别规定,以切实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了提高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的司法裁判的统一性,有效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应该从三个方面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制度:首先,慎重对待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事实推定;其次,细化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第三,确立精神损害标准化的制度。

关 键 词:精神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  自由裁量
文章编号:1672-3104(2003)02-0200-04
修稿时间:2002年11月13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burden of proof of the compensation of mental injury and its consummation
Abstract:
Keywords:the compensation of mental injury  burden of proof  discretion to sent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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