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谈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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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潘运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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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保护人身权的法律制度,是一项涉及许多法律部门的法律制度。人身权关系不仅由民法调整,而且也由刑法、行政法等部门调整。如我国《刑法》第四章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和刑罚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侵害人身权利行为给予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规定等等。刑法、行政法对人身权保护多半是具体的(如诬陷、侮辱、诽谤罪等),而且是通过惩罚制裁来实现的。而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则是广泛的、总括性的保护,而且更多是采用补偿方式,并通过国家强制力来实现,即基于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来确认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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