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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污染物排放许可单行法和行政许可法的协调——以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为例
引用本文:叶晔.我国污染物排放许可单行法和行政许可法的协调——以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为例[J].东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6(3):77-80.
作者姓名:叶晔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上海,200240
摘    要:行政许可法生效后,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受到单行法和行政许可法的双重制约,因此有必要协调单行法和行政许可法的关系。除了可以成为特别规定的外,单行法的规定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作出修改和完善。依照行政许可法,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单行法需要在许可实施事项、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初始分配、排污总量控制指标转让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

关 键 词:行政许可法  单行法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
修稿时间:200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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