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污染物排放许可单行法和行政许可法的协调——以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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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叶晔.我国污染物排放许可单行法和行政许可法的协调——以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为例[J].东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6(3):77-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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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叶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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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上海,200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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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许可法生效后,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受到单行法和行政许可法的双重制约,因此有必要协调单行法和行政许可法的关系。除了可以成为特别规定的外,单行法的规定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作出修改和完善。依照行政许可法,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单行法需要在许可实施事项、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初始分配、排污总量控制指标转让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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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许可法 单行法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 |
修稿时间: | 2006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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