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社会转型期的能动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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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德玲.论我国社会转型期的能动司法[J].山东社会科学,2012(9):99-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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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德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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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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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1年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矛盾化解视域下的能动司法实证研究”(项目编号:11CFXJ16);2011年山东政法学院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司法确定性寻求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1F01B)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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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转型社会的司法需求、机械司法的现实局限、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使得能动司法在我国成为必然与必要.然而,如何实现能动与克制的均衡、法治与民意的统一、程序与实体的兼顾是能动司法必须面对的理论困境与现实难题.我国司法权威缺失、审判管理制度不完善、法律职业共同体尚未建立、法官素质不尽理想等制约因素使得上述问题更加突出.建立健全柔性裁判机制、诉讼内调解机制、司法文书制度、案例指导制度是解决该问题的实践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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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能动司法 转型社会 实践进路 制度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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