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案情简介申请人张某于1999年在被申请人某贸易中心担任副经理兼工会主席职务,分管后勤和安全保卫工作,同年11月1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时间是2004年10月31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乙方符合提前5年内退的,在合同期限内下岗,由甲方负责足额缴纳5年的养老保险费,乙方到退休年龄时,甲方负责办理退休手续.2001年4月29日,该企业主管部门下发了<关于整顿贸易中心领导班子的决定>,至此申请人的一切工作由其他人接替,要求申请人交回办公室钥匙,并配合开展整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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