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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和解的内涵界定
引用本文:孟宪宾,裴丽娜.我国刑事和解的内涵界定[J].新疆石油教育学院学报,2010,11(2).
作者姓名:孟宪宾  裴丽娜
摘    要:一、我国的刑事和解不是西方舶来品 对于在我国兴起的刑事和解,有学者指出,"时下我国刑事和解的兴起,固然与借鉴西方的司法和解理念、制度如辩诉交易、恢复性司法等有关系,但刑事和解的兴起主要不是西方经验,而是东方经验."还有学者指出,"作为一种自生自发的刑事司法改革实验,刑事和解从一开始就不是法学家们倡导下的产物,而是各地公检法机关进行的制度探索."笔者赞同这种说法,从我国刑事和解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的使用过程也可以看出,我国的刑事和解是司法实践中的轻伤害案件的处理方式上的改革,而不是西方舶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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