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上游犯罪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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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樊鸽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上游犯罪的关系[J].南都学坛,2014(4):75-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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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樊鸽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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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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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掩饰、隐瞒犯罪直接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间接损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利。掩饰、隐瞒犯罪与上游犯罪存在独立和依附的双重关系。司法上认定掩饰、隐瞒犯罪不必要求一定要达到一定的犯罪数额,只要行为严重危害了司法活动,就可以定罪;与上游犯罪人事前或事中通谋的,按上游犯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掩饰、隐瞒犯罪的成立不必以上游犯罪的确定为必要条件,上游犯罪行为的完成形态与掩饰、隐瞒犯罪成立没有必然的关联。为上游的非犯罪行为掩饰、隐瞒赃物的,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从善意取得人处获取犯罪所得的行为、为亲属窝藏犯罪所得的行为可以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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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掩饰 隐瞒 犯罪所得 上游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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