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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康和服务
作者姓名:李冠美
作者单位:香港循道卫理中心
摘    要:警司警诫是我国香港地区特有的一种刑罚方式,当一名未满18岁的少年因初次犯案被拘捕,而警方有足够证据对该少年作出起诉时,由一名警司或警司以上职级的警务人员行使酌情权,向该少年施行警诫,而无须交由少年法庭审理.这种刑罚方式的好处在于让犯事的少年无需负上因为刑事罪行而留有案底的污点.当然,为加强对接受警司警诫的少年犯事者的帮助,使其不再因为朋辈压力或环境因素再次走上歧途,警方一般会与社会福利机构的社工进行多方面的合作.

关 键 词:香港地区  刑事和解制度  未成年人  服务  警务人员  法庭审理  少年  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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