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问有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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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蔡昌,杨亮,张洪兵,陈云松. 有问有答[J]. 中国劳动, 2009,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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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蔡昌 杨亮 张洪兵 陈云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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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兴化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河北省临城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山东省沂水县劳动保障局;浙江省武义县人事劳动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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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栏目部分问答来自各地作者的来稿。由于劳动保障立法各地的一些实施细则规定不尽相同,仅供参考。问:张某于2006年2月到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班,双方订有书面劳动合同一份,期限至2007年10月9日,月工资600元,公司为张某参加了养老保险(缴纳了2006年10月至2007年12月的养老保险费)。劳动合同到期后张某继续在公司上班,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6月28日,公司向张某发出书面《通知》称,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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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 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关系 支付 社会保险费 劳动法 养老保险费 双倍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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