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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有答
引用本文:蔡昌,杨亮,张洪兵,陈云松. 有问有答[J]. 中国劳动, 2009, 0(4)
作者姓名:蔡昌  杨亮  张洪兵  陈云松
作者单位:江苏省兴化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河北省临城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山东省沂水县劳动保障局;浙江省武义县人事劳动保障局;
摘    要:本栏目部分问答来自各地作者的来稿。由于劳动保障立法各地的一些实施细则规定不尽相同,仅供参考。问:张某于2006年2月到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班,双方订有书面劳动合同一份,期限至2007年10月9日,月工资600元,公司为张某参加了养老保险(缴纳了2006年10月至2007年12月的养老保险费)。劳动合同到期后张某继续在公司上班,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6月28日,公司向张某发出书面《通知》称,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

关 键 词: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  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关系  支付  社会保险费  劳动法  养老保险费  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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