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方政府的职能依据与职能限度 |
| |
引用本文: | 张岩鸿.论地方政府的职能依据与职能限度[J].湖南社会科学,2007(5):91-94. |
| |
作者姓名: | 张岩鸿 |
| |
作者单位: | 深圳行政学院,广东深圳,518034 |
| |
摘 要: | 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政府拥有四项职能,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作为中央政府,履行这四项职能不仅适当,而且义不容辞.但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由于所处的地位、所承担的责任及所拥有的权力等方面均有差异,所以其职能定位肯定亦各有侧重.现实中,如果地方政府无视或漠视这种差异,就会给地方和居民的权利和利益带来或大或小的伤害.
|
关 键 词: | 地方政府 职能依据 伤害 利益 权利 居民 各有侧重 职能定位 差异 权力 责任 地位 中央政府 公共服务 管理 社会 市场监管 经济调节 四项职能 党的十六大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