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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人刑事责任的理论根基与实现模式——兼谈我国醉酒人刑事责任的完善
引用本文:冯莹.醉酒人刑事责任的理论根基与实现模式——兼谈我国醉酒人刑事责任的完善[J].南都学坛,2009,29(4):89-90.
作者姓名:冯莹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摘    要:醉酒犯罪具有与传统犯罪在刑事责任认定上的特殊性,单纯醉酒并不受刑法规制,但醉酒犯罪超越了社会通念的容忍度,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须以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加以抗制。在总则中规定醉酒人犯罪应负担完全的刑事责任即为妥当。我国刑法对醉酒人犯罪规定粗陋,应加以完善。

关 键 词:醉酒  原因自由行为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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