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以”应通副词“已” ,转译为“也”“钩以写龙 ,凿以写龙、屋室雕文以写龙”三句中的“以” ,有的教材将“以”当介词“在” ,但“以”作介词“在”讲时只限于引时动作行为的时间或地点 ,不引进处所。也有的教材把它前两句的“以”解释为介词“用” ,即“以”作为介词提前其宾语 ,成为“用钩写龙 ,用凿写龙” ,而后一句解释为介词“在” ,即“在屋室雕文写龙。”很显然 ,这种解释不能使三句中的“以”一致。若将“以”解释为介词引进动作行为所涉及的对象 ,而且这个对象带有表示受处置的意味 ,且这个介词“以”的宾语又提前。即“以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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