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的实质界域——以刑法不得已原则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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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艺红,梅象华.论犯罪的实质界域——以刑法不得已原则解读[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0(1):84-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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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艺红 梅象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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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河南洛阳,471023 2.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思政教研部,重庆,40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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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轻微违法、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等不法层级,它由量变到质变,随着危害程度的加深直至被社会主流价值否定评价为犯罪行为。在整个法律体系的设定过程中,刑事犯罪与一般违法的界限,应该以行为的性质而不是程度进行划分。刑法不得已原则为构成犯罪的行为在实质界域提供了价值依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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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犯罪 社会危害性 刑法不得已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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