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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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龚明礼.论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J].宁夏社会科学,199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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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龚明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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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银川,75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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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由此,“为他人谋取利益”,就成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的必备条件。“为他人谋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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