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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引用本文:龚明礼.论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J].宁夏社会科学,1998(2).
作者姓名:龚明礼
作者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银川,750001
摘    要: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由此,“为他人谋取利益”,就成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的必备条件。“为他人谋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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