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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制度研究
引用本文:蔡倩梦.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制度研究[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1):38-42+153.
作者姓名:蔡倩梦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适应新时代市场监管需要的权力配置研究”(20&ZD194)阶段性成果;
摘    要: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具有双重效应,正面效应契合了反垄断法的立法精神,而垄断必要数据、减损消费者福利及阻滞创新等负面效应则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需要通过反垄断法予以规制。对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进行反垄断审查时,存在审查范围过窄、相关市场难以划定、救济措施欠佳限制了审查决定的作出等困境。有鉴于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的特殊性,应当增加交易额标准以扩大审查范围,采取符合数据驱动型企业特性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并改进执法机构的反垄断审查工作重点。

关 键 词: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  数据  竞争损害  消费者利益  反垄断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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