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理论渊源与司法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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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细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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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暨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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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广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企业数据权利保护法律研究”(GD21YFX04);;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企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规制研究”(1262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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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是非常特殊的私人惩罚制度,《民法典》规定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革新了传统的补偿性赔偿,具有惩罚、威慑、预防等多重功能。在法系融合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既符合国际趋势,又贴近现实,解决知识产权难题,有助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与以受害人、过去为面向的补偿性赔偿相比,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以加害人及他人、未来为面向,重在对加害人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否定性法律评价。在具体计算时,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与刑事罚金、行政罚款可并用,具有独立性、优先性,在补偿性赔偿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数额中秉持惩罚与克制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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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法典 知识产权 惩罚性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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