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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法调整的对象
作者姓名:王鎔
摘    要:<正> 民法科学开宗明义的问题,就是民法调整的对象问题。我国社会主义民法凋整的对象是什么样的社会关系?这在民法科学中、当前民法立法中和司法实践中,都是一个根本问题。把这个问题努力探讨清楚,是非常必要的。正因为民法调整的对象是民法的根本问题,所以,围绕这个问题的争论也就很多。在我国民法学术界一般认为民法是调整一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的。但是,有人却提出民法是调整商品关系的主张。这后一种主张,是值得探讨和商榷的。我国正在草拟中的民法如果这样规定:民法主要是调整国家机关之间、经济组织之间、事业单位之间、社会团体之间、公民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也调整公民人身权利义务关系。我认为这样的规定是精确的、完整的,是符合我国社会实际的,因而也是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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