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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 十一) 》的重刑化倾向及其司法限制
引用本文:欧阳本祺,刘 梦.《刑法修正案( 十一) 》的重刑化倾向及其司法限制[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23(3):29-41.
作者姓名:欧阳本祺  刘 梦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189
摘    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既有罪名死刑不减、增设无期徒刑、加重有期徒刑、削减拘役刑和管制刑、增设无限额罚金刑,体现了明显的重刑化倾向.其理论依据在于对刑罚一般预防理念之过分迷恋,现实依据在于对重大社会热点事件之过分回应,但以上依据均不能解释此次修法的正当性.刑法重刑化倾向既违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罪刑法定等刑事立法应有理念,也可能导致司法实践陷入过度刑法化的治理困境.为限制重刑化倾向,刑事司法应当发挥能动作用.一方面,定罪时要目的性限缩入罪边界,坚守刑法谦抑主义,将不值得刑罚处罚的行为排除出犯罪圈,避免不当入罪;另一方面,量刑时要端正量刑理念,区分责任刑与预防刑,限缩重刑的适用范围,避免不当处刑.

关 键 词:《刑法修正案(十一)》  重刑化  刑罚正当化  目的性限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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