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卫生犯罪的刑法规制———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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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翔.危害公共卫生犯罪的刑法规制———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视角[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23(3):4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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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 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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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 刑事学院,上海 21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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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330条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刑法条文吸收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下文简称《规定(一)》)以及《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的有关内容.修订后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并不排斥修订前危害公共卫生犯罪的其他相关罪名的适用.在社会"非常状态"之下贯彻"宽严相济"但总体上"依法从严"的刑事政策符合价值理性.在依法从严政策的指引下,修订后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并不是用"轻罪"代替"重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仍然存在适度的适用空间.此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之间并非单纯的法条(包容)竞合关系,不宜否定二者构成想象竞合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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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修正案(十一)》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依法从严 刑法竞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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