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法外状态下的冲突被称为外生冲突,其特点在于缺乏处于上位的权威主管对之进行调节.所谓威慑伦理,就体现在行为主体于法外状态下为了与对峙的一方形成稳定安全的状态,率先释放出善意与信任的信号,同时又通过使用制裁来恐吓对方这样一种小恶的手段,在尽最大可能不兑现制裁但真的具备必要时实施制裁的实力的前提下,迫使对方同样做出善意与信任的反馈,从而令双方进入合作的轨道.威慑是以和平友好之善意为目的,通过调节法外状态下对峙的行为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建构起互信的合作关系的这样一种充满智慧的管控机制.它是契约主义伦理建构的某种形式,也是道德智慧在非常态下的一种体现.而所谓核威慑伦理则关涉到对核战略的道德价值的分析研判,是一般威慑伦理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这主要体现在,核威慑与一般威慑不同,是理论上应当兑现但在实践上这种兑现却根本无法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恐吓,因而是一种理论与实践上的自我矛盾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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