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程序订立担保合同的效力——以对《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的解读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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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谢逸姿.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程序订立担保合同的效力——以对《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的解读为中心[J].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8(2):6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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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逸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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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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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行《公司法》第16条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颇具争议.从民商事领域最基本的原则——意思自治的角度看,不能简单地以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来主张担保合同无效,法律并未给担保债权人附加形式审查义务,公司自身债权人虽有一定风险但只能通过其他途径得到保护;16条更侧重规范公司内部决议的形成,因而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程序订立的担保合同并不必然无效,违反16条所带来的后果更多的是追究违章董事对于公司在组织法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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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司法》第16条 公司担保 担保合同效力 审查义务 |
收稿时间: | 2012/12/25 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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