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断水、断电”作为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正当性 |
| |
作者姓名: | 夏雨 |
| |
作者单位: |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
| |
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重大项目“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重大问题研究——以人为本与中国行政执法的人本分析”(08&ZD001) |
| |
摘 要: | "断水、断电"是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有效手段,能在当前水污染防治中发挥重要作用。对目前已有规范进行分析后发现,它对若干基本权利构成限制,与最小侵害原则不符。然最小侵害仅为比例原则组成部分,乃警察法时代控权理念的产物。时代背景变迁后,它已不再单独具有评判管制措施合法性的功能。"断水、断电"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至少在我国当前的水污染治理领域中具有正当性。
|
关 键 词: | “断水、断电” 《行政强制法(草案)》 比例原则 基本权利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