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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循环经济法治化
引用本文:朱伯玉.论循环经济法治化[J].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2(6):33-36.
作者姓名:朱伯玉
作者单位: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山东,淄博,255049
基金项目: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B2005079)
摘    要:循环经济蕴含法理学价值。循环经济对法律本身具有特殊的依赖性;循环经济模式有其自身的法律体系的结构性要求;建立支撑循环经济的科学体系学需要加强循环经济立法。“主、客一体”范式下,循环经济法律关系不仅注重主体之间的关系,也注重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以及客体内部之间的关系。循环经济法有其独特的法律调整机制。循环经济立法应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政策性、坚持社会本位。循环经济立法要贯彻责任制、注重技术标准、多阶段加以推进。

关 键 词:循环经济  循环经济法  法理学分析
文章编号:1672-0040(2006)06-0033-04
修稿时间:2006年9月15日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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