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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罪犯人体器官利用的禁止论
引用本文:许丽华,刘彦辉.死刑罪犯人体器官利用的禁止论[J].学术交流,2010(6).
作者姓名:许丽华  刘彦辉
作者单位:1. 黑龙江省农垦管理干部学院,法学教研室,哈尔滨,150090
2.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80
摘    要:我国是设立死刑罪种较多的国家,在死刑罪犯依法被剥夺生命权后尸身的处理问题上,学术界存在"利用说"和"禁止说"两大观点.但"利用说"存在着种种弊端,既与人权保障原则相悖,又缺乏法律规定应当具备的正当性、合理性.人体器官移植是医学界、法学界的敏感话题,死刑罪犯尸体的利用与否关系人性、人格和社会风化,在我国极易产生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利用"一说存在其无法克服的法律障碍,在依法治国的当下,更有理由禁止和摒弃.而坚持"禁止说",死刑罪犯尸体不应应用于器官移植领域.但有一个例外,就是对死刑犯近亲属需要确属例外的情形,应予允许,但应制定规则,从而避免利益至上社会丑恶现象的发生,实现敏感社会问题的最小化.

关 键 词:死刑犯  人体器官  禁止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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