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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隐孕入职能否认定以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
作者姓名:本刊编辑部
摘    要:编辑,你好:我在应聘某公司文秘职位时,因担心失去竞争优势,遂隐瞒自己已经怀孕两个月的事实,在《应聘信息登记表》上填写了“未孕”。之后经过笔试、面试,我被录用入职。近日公司发现我应聘时隐瞒怀孕的情况,以我欺诈应聘为由,决定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陆航航读者:其一,《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

关 键 词:劳动合同  欺诈手段  妇女就业  就业性别歧视  求职就业  信息登记  用人单位  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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