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法律相伴人一生
引用本文:张兆利.法律相伴人一生[J].老人世界,2020(1):12-13.
作者姓名:张兆利
摘    要:少年(婴儿)时代胎儿胎儿还不能称作法律上的“人”,法律只认可其为胎儿。我国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为体现对胎儿的特别保护,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孕妇不适用死刑和治安拘留。

关 键 词:民事权利能力  治安拘留  遗产继承  民法总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  继承法  胎儿利益保护  遗产分割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