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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杂志ISSN号
法律相伴人一生
作者姓名:
张兆利
摘 要:
少年(婴儿)时代胎儿胎儿还不能称作法律上的“人”,法律只认可其为胎儿。我国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为体现对胎儿的特别保护,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孕妇不适用死刑和治安拘留。
关 键 词:
民事权利能力
治安拘留
遗产继承
民法总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
继承法
胎儿利益保护
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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