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 对价制度是英美合同法上一项独特而又十分重要的制度。说它独特,是因为它不同于罗马法中的Causa(原因)或现代民法上的Causa(原因);而它的重要性在于它对合同的成立、合同的内容和效力以及合同不履行的法律后果都有深刻的影响。研究和介绍英美合同法这一重要制度,对于我国合同制度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借鉴意义。对价一词系由英文Consideration译来。该词国内主要有两种译法:一是译为“对价”。如高尔森著《英美合同法纲要》、毛华等译《香港的法律》、刘家辉等译《资本主义国家民商法》和《牛津法律大词典》(汉译本);二是译为“约因”。如《不列颠百科全书》(汉译本)、江平等编《现代实用民法辞典》、程正康等译《合同法概论》和潘华仿等译《英国法和法国法》。此外还有译为“报酬”的,这一译法比较少见,如香港版《汉译简明英国法律辞典》。我认为第一种译法比较好,既能反映Consid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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