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伦理学发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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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洪德裕.团体伦理学发凡[J].浙江社会科学,199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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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洪德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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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共宁波市委宣传部!宁波,3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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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德是一种社会需要,团体和个体都客观地存在于社会,作用于社会。严格地说,传统伦理学只有对作为个体的人的规范,个体性、单向性、失衡性是它的不可避免的倾向和缺陷。团体的存在、运作,其行为必有道德或不道德之别,如何认识团体,如何界定团体的道德责任和义务,如何在团体与团体、团体与个体的相互关系中建立团体的道德准则和规范,是团体伦理学的基本任务。研究团体的伦理问题,既是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理论走向完善的内在需要,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建设不断深入的客观需要。建立团体伦理学,是个大课题,本文的主要任务在提出和分析问题,所以只能属发凡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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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团体伦理 个体伦理 道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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