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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放了丈母娘
作者姓名:王猛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8月12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其中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关 键 词:《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  夫妻共同财产  不动产登记  银行贷款  产权登记  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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