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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时期婚姻档案的合理利用
作者姓名:李灼
作者单位:吉林省通榆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摘    要: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工作成果的直接体现,没有婚姻登记工作便没有婚姻登记档案。虽然婚姻登记档案的形成需要婚姻登记机关与婚姻登记当事人共同参与,但从根本上说,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参与,是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并进而享受与义务相等的权利。因此,婚姻登记档案的形成主体是婚姻登记机关,而不是婚姻登记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不是个人所有的档案,而是国家所

关 键 词:婚姻登记  登记档案  合理利用  档案管理部门  当事人  登记机关  通榆县  全体工作人员  和谐  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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